2005年11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房主要求租户承担额外的水电气费用有依据吗?
  徐女士问:
  我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为一家房产开发公司,在合同中明确提出房屋在物业管理中水电气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应对房东提出的水电气的总表数额和各承租人水电气表的数额之和不相同时补差额,差额由各承租人分摊。请问:这有没有政策法律依据?
  本报作答:关键要看总表数额和各承租人水电气表数额之和的差额是如何造成的。该差额如果是为了所有承租人的公共利益造成的,那么承租户应当分担该部分差额,但如果该部分并不是为了所有承租人的共同利益,只是为了防止个别人偷电或出租方将自己本应承担的份额算在租户的头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租户有权拒绝支付该差额款项。

  以谁的名义存的款就归谁所有吗?
  王女士问:
  3年前丈夫下海经商,由于经营得法,赚了很多钱。此后我便辞职回家,成了全职太太。一次在和朋友的闲聊中,得知银行现在实行的是“存款实名制”,他们还跟我说,用谁的名字存款,这钱无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都归存款人所有。我一听就慌了神,因为家里的存款都是以丈夫的名字存入银行的。请问,“以谁的名义存款就归谁所有”的说法对吗?
  本报作答:这种“以谁的名义存款,所存之款就归谁所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以谁的名义将款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旦离婚,双方可均分这些款项。银行实行存款实名制只是要求以真实姓名办理存款手续,这不仅不会对共同财产的界定带来影响,而且能弥补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他(她)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实施实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的保护,大大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